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齐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2024年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会议,切实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反家暴法实施,共同为南宁市社会稳定发展作出新的积极贡献。
南宁市中院审判委会员专职委员李虹通报南宁市2022年至2024年反家暴工作情况,并就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建设性建议。会上,南宁市中院发布2个反家暴维权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民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和笃行者。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反对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
会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中院逐一做反家暴工作经验交流发言。同时,就《广西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存在的相关问题,各成员单位及专家、律师代表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完善该条例积极建言献策。会后,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将会把各成员单位及代表们的意见向上级领导小组反馈,为《广西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落地落实贡献“首府力量”。
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吴秀红发表讲话,在肯定各成员单位在反家暴领域所作突出贡献的同时,为推进我市反家暴工作切实、有效开展,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未来,南宁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继续携手深化反家暴工作,以家庭和谐夯实平安南宁的建设基础,共同营造“零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共筑平安和谐家园。
南宁市中院发布反家暴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多部门联动合力,共筑家暴受害者权益司法保护屏障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7日晚网络上出现一4岁小女孩被人用水泼全身的短视频,并配有内容极端的聊天记录,疑似小孩被虐待。事发后南宁市妇联和武鸣区妇联联合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武鸣区检察院、武鸣区未保委等单位到涉事孩子小唐(化名)家进行联合家访,经妇联和派出所工作人员检查,小唐身上有淤青及红点,发育迟缓,较为瘦弱,并了解到小唐母亲马某(化名)经常以饿冻、打骂的暴力方式对小唐进行教育。武鸣区公安部门向马某出具了训诫书。2023年9月,马某全家搬至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南宁市妇联将此案转东盟经开区妇联跟踪。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小唐顺利进入幼儿园。2023年9月28日,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小唐身上出现新伤,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查后再次对马某进行口头训诫。
2023年10月7日,武鸣区妇联代小唐向武鸣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武鸣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当即进行实地走访核实,迅速依法作出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结果】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小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冻饿等家庭暴力;2.责令被申请人马某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随后向被申请人马某及属地派出所、居委会、妇联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联系相关部门协助履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武鸣区法院还对小唐的母亲马某及父亲唐某(化名)下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委托广西婚姻家庭研究会对二人进行了四次家庭教育指导。目前,小唐已按时上学,身上也暂无新伤。通过学校的细心照顾和当地妇联的耐心疏导,小唐的心情开朗了很多,体重开始增加,身心健康明显好转。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是一起因母亲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案件中,妇联、公安、居委会、未保委等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及时组织,主动作为,为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救助,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后,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迅速出警,认真查处和干预保护,依法对父母予以训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广西婚姻家庭研究会多次上门,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的大伞。
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可以裁定母亲不再使用暴力,但不能改变母亲的家庭教育方法。本案中,法院通过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使当事人从本质上真正认识了使用暴力方式教育的危害,认识到只有积极营造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才能重塑良好的亲子关系。实现了家庭暴力的源头防范。
案例二:
严禁偷拍、跟踪、擅闯居所等行为,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苏某某(化名)与李某某(化名)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某于恋爱期间在苏某某的家中以安装摄像头偷拍的方式侵犯苏某某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摄像头一个。之后苏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分手后双方互不打扰,互不干涉双方的生活和感情。但是双方签订协议书后,李某某仍多次跟踪骚扰苏某某,并且未经苏某某同意擅自潜入苏某某住所。于是苏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恋爱期间实施过侵犯申请人隐私的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申请人仍在遭受被纠缠、骚扰,安宁生活被扰乱的侵害。为了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申请人苏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苏某某;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苏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在申请人苏某某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苏某某生活、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妇女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因被骚扰、纠缠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本案着重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出司法对妇女权益的高度关切与全面保护,呼吁全社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让女性权利、女性价值在新时代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本案中,法院不仅注重从法律角度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注重实效。在人身保护令裁定作出以后,法院及时送达给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与派出所,建议相关部门密切关注被申请人的动态。同时法院第一时间联系被申请人,对其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违反裁定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也邀请了心理咨询师和专业调解员进行沟通交流,解开其心结。法理与情理双管齐下进行教育和感化。此后,法院多次通过电话询访的方式对申请人苏某某的生活状态进行回访,确认其人身安全。目前,苏某某未再遭遇人身安全受威胁、人格尊严受侵害的危险,李某某也认识到学法、懂法和守法的重要性。
作者:卢泳璇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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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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