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在问政网留言反映棠琳湾二期新房屋顶漏沙土漏钢筋问题,具体如下:
23年8月接收新房,八月底开始装修,装修时发现屋顶严重掉沙土现象,随便用指甲一滑就是一道很深的口子,并且在很浅的位置划出钢筋,上报了开发商 给我的解释是泵泥浆时 在喷口处的比例不同,作为我们老百姓也不懂建筑的问题,开发商就让建筑商把我房顶稀疏的沙子刮掉(清楚可见钢筋外漏并大门顶部有斜坡)重新挂了一层泥浆,这事就这样放下了。我们开始正式装修…邻居陆续装修,发现我们东户这边拿钥匙的都有这种掉沙现象(我家最为严重)邻居们一起找开发商,17楼邻居网络曝光了此事,所以开发商口头承诺说先处理好17楼再给我处理,今年八月初得知开发商给17楼换了138平房子…我从八月八号开始陆续打12345投诉,至今无果.没有任何解决方案,这样的房子住建局等五大验收方怎么就验收合格了呢?开发商给我的承诺呢?
针对该问题,11月25日,经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落实,房屋内质量问题已维修完毕,您明确表示投诉的不是房屋维修和质量的问题,明确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换房或者是其它形式的补偿问题。关于退换房和要求赔偿问题,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查询了相关法律条例,新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购房者是有权要求退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买卖的语境下,如果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以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退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购房者应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退房。如果开发商拒绝整改或退房,购房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核验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