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战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进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这是江苏徐州,河南商丘,安徽淮北、宿州四地首次区域协同立法,携手共护淮海战役红色资源。

“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红色传统发扬好、红色基因传承好,立法保护是第一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庄志刚说,红色资源保护是所有城市共同的课题,亟需以法治力量为淮海战役遗址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提供统一的制度保障。

淮海战役是解放战争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三大战役之一,其革命遗迹密布苏皖豫,红色故事更是传唱已久。徐州积极联系商丘、淮北、宿州,提出将现有的保护措施、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很快,兄弟城市都作出积极回应。

跨省立法,其实并不简单。“各地管理层次、部门都有所差异,遗址遗存保护现状也不均衡,行政区域壁垒很难打破。”徐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高正文坦言,各方经多次磋商,将“能保尽保”“推进整体性保护”等“最大公约数”转化为单独立法,在管理机制、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等核心条款上保持一致。

为了共同的目标,四地统一步调:同步立项、同步起草、同步修改、同步审议、同步实施。一年多来,四地开展5次跨区域联合行动,考察掌握各城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的现状,对法规草案审查修改进行座谈论证,围绕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协商。

“四地紧密通联,立法流程完全同步,每个环节上大家充分交换意见。”安徽省淮北市司法局立法处四级调研员尹晓蕊深有感触地说。在两地同时审查修改《条例(草案)》时,尹晓蕊参与了徐州市司法局组织的立法协调会,就立法技术和制度考量等细节充分沟通。

保护谁,是这次立法工作的核心。“为了弄清楚保护对象,我们听了很多淮海战役中的故事。”高正文告诉记者,在审查修改中,大家了解了十勇士肩扛木梯助部队渡河、民工唐和恩辗转3省88个地区支前的故事……全面梳理淮海战役“红色家底”后,大家从法制层面界定红色资源具体范围、类型和保护措施,将红色资源分为不可移动、可移动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并建立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名录,明确保护责任人。

“确定立法保护对象时,我的脑海中一遍遍浮现淮海战役有关经典作品影像。”徐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副处长王圆圆介绍,她印象最深刻的是,中国戏剧梅花奖得主、江苏梆子剧院院长燕凌创作大型梆子戏《母亲》,用地方戏演绎这场伟大的胜利。这样优秀的作品,必须得到法律保护。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将“英雄模范人物和集体的形象、事迹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文艺作品、口述记忆、红色地名等非物质红色文化资源”纳入保护范围。

协同立法,既步调一致,又突出区域特色。《条例(草案)》中增设“建立淮海战役烈士名录管理机制”的条款,明确由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机构负责烈士信息查询和增补工作。

“这一条款来自许多感人至深的寻亲故事。”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中心副主任周永杰告诉记者,4年前,在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英名墙前,淮海战役烈士遗属闫振礼怎么也找不到父亲闫守信的名字,这成了他的一块“心病”。在查证烈士身份后,工作人员进行了补刻,最终“闫守信”3个字被永久地刻印在英名墙上,供世人纪念。

“让烈士归队,将成为法规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中心主任贾萍感慨良多。2001年至今,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管理中心通过编撰淮海战役亲历者口述史、为烈士寻亲等工作,共增补321位烈士的英名。

记者注意到,在近两年的长三角地区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协同立法作为重要议题屡屡受到关注。省司法厅副厅长顾爱平介绍,江苏与兄弟省市一道改进和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程序和机制,加快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实质化进程,推动出台《江苏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成果诠释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价值。

联合调研组(调研组成员:新华日报社记者 倪方方 省司法厅 侍军宁 李伟 邢媛媛)

专家点评>>>

王太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地方立法实践,区域协同立法是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新型法治工具,为新修订的立法法确认。与已有的区域协同立法关注生态环境、流域保护、行政执法等不同,徐州、商丘、淮北、宿州等四市开展的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协同立法,以淮海战役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通过统一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实现管理机制、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等规范的一致,有助于推动淮海战役红色资源的整体性保护,发挥淮海战役红色资源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引领作用。与此同时,该立法对深化区域协同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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