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第三人和案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2021年应聘至该公司工作。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第三人向被上诉人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向被上诉人转款1380000 元。

上诉(原审原告)人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在未征得其配偶同意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第三人赠与的钱财,但被上诉人认为是与公司正常的经济往来,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宋娟娟律师为代理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赠予被上诉人的1380000元行为无效,并以此为基数支付相应利息,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使用正确,应当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用来证明第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没有提供原件或者原始载体,均为传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不能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人担任公司法人及股东期间向被上诉人所转款项的性质,是第三人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只凭主观臆断认为只要是第三人给被上诉人的转款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出具了很多向第三人转账的凭证,以及第三人向其转款后,其又将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款项转给他人的凭证,用于向他人支付工资,奖金、发放福利待遇、为公司购买蔬菜、宴请客户报销等等,证明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占有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转款。

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一审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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