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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61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街道等2个街道上庄社区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0763公顷(其中耕地2.0470公顷、林地0.9265公顷、草地0.08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27公顷)、建设用地0.3761公顷。以上共计3.4524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东至西棘街,西至诸葛大街,南至兰台路,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地块二:东至光武大道,西至孝文大道,南至玉林路,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地块三:东至玉溪西街,西至用地界,南至中信路,北至兰台路。

拟征收地块四:东至提驾庄街,西至孝文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地块五:东至玉溪东街,西至玉溪西街,南至科技大道,北至用地界。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街道上庄社区集体土地0.0564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李村街道下庄社区集体土地1.798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9967公顷、林地0.7203公顷、草地0.08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0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提庄社区集体土地0.8000公顷,其中农用地0.6798公顷(耕地0.6618公顷、林地0.0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建设用地0.1202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李西社区集体土地0.0930公顷,其中农用地0.0631公顷(耕地0.0426公顷、林地0.02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5公顷)、建设用地0.0299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王府社区集体土地0.201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513公顷、林地0.0503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西棘针社区集体土地0.5033公顷,其中农用地0.2773公顷(耕地0.1382公顷、林地0.12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4公顷)、建设用地0.2260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道路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08.899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36.6090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72.290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36.609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72.2908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11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60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街道上庄社区集体农用地2.6481公顷(其中耕地0.5770公顷、林地0.5595公顷、园地1.48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5公顷)、建设用地1.1875公顷。以上共计3.835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范围:东至提驾庄街,西至伊东渠,南至司马光路,北至伊东渠。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李村街道上庄社区集体土地3.8356公顷,其中农用地2.6481公顷(耕地0.5770公顷、林地0.5595公顷、园地1.48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5公顷)、建设用地1.1875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76.484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73.9710万元,社会保障费用302.513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73.971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02.5138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11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4〕59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光武街道等3个街道袁付社区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1.0818公顷(其中耕地1.0004公顷、林地0.05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4公顷)、建设用地0.0384公顷。以上共计1.1202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三十七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东至用地界、西至水连寨街、南至新源路,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地块二:东至用地界、西至光武大道、南至司马光路,北至用地界。

拟征收地块三:东至用地界、西至提驾庄街、南至司马光路,北至梁村路。

拟征收地块四:东至刘井巷、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光武街道袁付社区集体土地0.122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723公顷、林地0.04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8公顷)。

拟征收李村街道上庄社区集体土地0.2232公顷,其中农用地0.1848公顷(耕地0.1532公顷、林地0.01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6公顷)、建设用地0.0384公顷。

拟征收孝文街道刘井社区集体土地0.5674公顷,全部为耕地。

拟征收孝文街道诸葛社区集体土地0.2075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道路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76.3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97.5697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109.219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88.3502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09.219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88.3502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20室,电话:69088306)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社区及其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868)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