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16时许,山东某化工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4.5 万元。
近期官方发布调查报告显示:
1、涉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 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由于这次火灾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因此涉事公司可能会被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罚款。
2、涉事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5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所以,涉事公司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也就是说,事故本身只造成了4.5万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却至少被处罚超过40万。
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于是,最令大家担心的情况出现了:
300万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到底有没有下限?损失100万、10万、1万甚至1000元及以下,是不是都属于“一般事故”?轻伤是不是也属于“一般事故“?
众所周知,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类轻伤、重伤和死亡,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的失能伤害。
应急管理部最新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中将轻伤明确为: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按照《GB 672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 (含护理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等。
所以,轻伤事故既然损失工作日,又有失能伤害,必然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那是不是因此就可以判定:轻伤事故属于“一般事故”呢!
比如:
工人在操作车床时由于没有正确佩戴防护手套,手指被旋转的刀具划伤;
建筑工人在搭建脚手架时从距离地面1~2米的高度坠落造成脚踝扭伤;
一名泥瓦匠在砌墙时,被掉落的小块砖头不慎击中头部造成头皮擦伤;
快递员在分拣包裹时,手指被包裹上的胶带切割机划伤;
装卸工人在装卸大型货物时,被货物之间的夹缝夹到手指受伤;
厨师在使用刀具切菜时,不小心切到手指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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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以上所有轻伤纳入一般事故管理,并对企业进行30万以上的处罚,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这是一笔难以承受的巨额支出。这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还可能引发员工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市场的稳定与就业环境的维护。
一般事故的处罚尺度偏离了事故本身的实际影响力,不能客观反映事故的真实危害当量,这种“过罚不当”会使企业产生不公平感,质疑政府部门执法的公正性,进而削弱企业对监管机制的信任与配合度。
同时,也会造成全社会安全管理成本的极度增加和监管资源的极大浪费,违背基本的经济规律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政府部门执法公信力和地方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更会严重影响地方营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
安全茂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有关事故分级相关的解释或补充规定,特别是对轻伤和300万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下限额大小予以具体明确,不纳入一般事故管理,只有让全体生产经营单位知道怎么做,才能真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也要进一步做好限额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和轻伤事故的细化分级与管理,真正按照标准化、体系化管理要求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企业内部调查,汲取经验教训。
最后,我们如何评价一部安全法规或者制度是好是差?要看它是否能够真正改善社会安全环境,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减少资源内耗、提高社会整体治理水平。如果法律条文的可执行性差、内容表达模棱两可,最终有可能成蜕化成权力腐败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