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2024年)》显示,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持续领先,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65.23,高于长三角(65.14)、京津冀(64.90)和 全 国 平 均(64.87)。其中,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65.27,高于上海市(65.08)和北京市(64.95)。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
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不但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基础,也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而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日前代表课题组发布了《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报告(2024年)》。本次大湾区公司治理评价样本为794家A股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显示,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持续领先,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65.23,高于长三角(65.14)、京津冀(64.90)和全国平均(64.87)。其中,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65.27,高于上海市(65.08)和北京市(64.95)。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总体状况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平均值为65.23,高于长三角(65.14)、京津冀(64.90)以及全国平均(64.87),比上年提高了0.08,提高幅度高于京津冀(降低0.08),但低于长三角(0.25)和全国平均(0.11)。六个维度中,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维度有所提升,而监事会治理和信息披露维度下降。维度区域比较显示,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高于长三角、京津冀和全国平均;信息披露指数高于全国平均,与京津冀持平,低于长三角;经理层治理指数低于长三角和京津冀,仅高于全国平均;监事会治理指数则低于长三角、京津冀和全国平均。
从公司治理等级来看,大湾区达到较高治理等级CC?GINKⅢ的上市公司有34家,占全样本的4.28%,低于长三角(6.30%)、京津冀(5.84%)和全国(5.70%);处于较低治理等级CCGINKⅤ的公司有62家,占样本的7.81%,高于长三角(7.12%)、京津冀(7.47%),但低于全国(9.49%)。从公司治理评级来看,大湾区A(4.28%)级占比低于长三角(6.30%)、京津冀(5.84%)和全国(5.70%),BBB(42.57%)级占比高于长三角(35.73%)、京津冀(31.98%)和全国(34.63%),BB(29.72%)和B(15.62%)级低于长三角、京津冀和全国,CCC(7.30%)级占比低于京津冀(7.31%)和全国(9.01%),高于长三角(6.87%),CC(0.50%)级占比高于长三角(0.25%)、京津冀(0.16%)和全国(0.49%)。大湾区、长三角和京津冀均没有AAA、AA和C级公司。
分行业来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的公司治理水平较高;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业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分控股股东性质来看,大湾区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较高,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质量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资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市场板块方面,科创板上市公司治理指数最高,北交所紧随其后,接下来是创业板和金融业,排在最后的是主板非金融业。从大湾区城市角度来看,佛山市、东莞市和广州市的公司治理水平较高;深圳市位于广州市之后;江门市、珠海市和肇庆市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
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结论
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对大湾区794家A股上市公司治理的评价发现,作出对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结论。
第一,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但领先幅度缩小。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为65.23,较京津冀、长三角、全国平均分别高0.33、0.09和0.36;大湾区较上年提高0.08,增速较前2年放缓,比长三角和全国平均的增速分别低0.17和0.03。深圳市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为65.27,恰与上年持平,比北京市、上海市分别高0.32和0.19。深圳市上市公司最多的南山区和宝安区公司治理指数有所下降,其他区均有提升。
第二,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较高,监事会治理较弱。分维度横向比较来看,大湾区上市公司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在全国领先,均领先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监事会治理则落后于京津冀、长三角和全国平均;经理层治理则落后于京津冀和长三角,优于全国平均;信息披露与京津冀持平,优于全国平均,落后于长三角。分维度同比来看,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分别提升0.26、0.31、0.10和0.93,监事会治理指数下降0.36,信息披露指数下降0.52。
第三,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与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同处第一梯队。大湾区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为65.38,略低于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65.40),明显高于国有(64.77)和外资控股上市公司(64.72)。与上年相比,民营和外资控股上市公司治理质量提升明显,分别提升0.38和0.37,国有控股和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大幅下滑,分别下滑0.56和0.97。
第四,制造业公司治理指数稳步提升,金融业公司治理指数有较大下滑。大湾区上市公司的中流砥柱——制造业数量占比达69.77%,较上年进一步提高,其公司治理指数为65.49,较上年提升0.08,与大湾区整体一致。金融业公司治理指数为64.89,较上年下降3.06,不再处于行业领先位置,公司治理风险已经显现。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治理指数为65.13,较上年提升1.08。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公司治理指数分别为63.08和61.96,分别较上年下降0.87和0.72。
第五,科创板和北交所公司治理质量较好,主板公司治理质量下降并持续垫底。大湾区科创板、北交所和创业板公司治理指数分别为66.72、66.37和65.31,较上年分别提升0.76、1.24和0.22,科创板和北交所扩大了领先幅度。主板公司治理指数为64.76,较上年下降0.22。各板块的相对位置和升降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
第六,绿色治理质量较高,但绿色治理(ESG)报告发布率较低。大湾区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指数较高,为59.12,而同期中国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指数为58.04。大湾区披露绿色治理(ESG)报告的比例达到35.89%,低于全国的绿色治理(ESG)报告发布率39.61%,大湾区报告发布率较上年提升3.97%,低于全国的提升幅度(5.23%)。
提升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提升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能力,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提升大湾区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政策建议。
第一,推出大湾区公司治理准则,推动公司治理质量进一步提高。新《公司法》正式落地,OECD也已对《公司治理准则》和《国企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更新。面对公司治理质量提高放缓的形势,大湾区应以超越《公司法》、公司治理实践和国际公司治理发展新趋势为标准,制定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准则,以制度压力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提升。同时,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工作逐步推进,还需要将环境和社会嵌入治理,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并提高对披露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增加商业化代表人诉讼实践,以市场化构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虽有中小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但相关诉讼案例较少,需进一步放开股东商业化、社会化的诉讼通道,以破解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如何实行过程治理的难题。这是构建投资者为本资本市场的重要方面,有利于形成更为市场化的环境,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使上市公司市值更加符合其实际价值。
第三,坚持完善治理体系中的内部监督职能,防止监事会监督职能空位。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保留监事会的公司,大湾区应指导其坚持建设高质量监事会,大力改善运行状况和适当扩大规模,推动监事会更好行使监督职能。对于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应出台相应指引,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审计委员会建设,使其真正具备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大湾区先行示范作用。
第四,完善金融业的监事会治理与信息披露,防止治理风险引发金融风险。大湾区金融业一方面需要在下滑明显的监事会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寻回先前的优势。另一方面需要在股东独立性、董事会组织结构、经理层执行保障和利益相关者协调程度等弱势方面加以改善。更为重要的是,警惕公司治理异常状态下潜伏的地区金融系统异常,提前建立并完善金融应急治理机制,切实防范治理风险引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五,开展公司治理质量提升行动,解决大湾区城市公司治理发展不均衡问题。面对江门、珠海、肇庆、惠州、中山等地区公司治理质量居后且位次变化不大的情况,积极开展重点城市公司治理改善宣传与研讨、第三方评价诊断、发布城市公司治理报告、深入上市公司进行专项调研与咨询等公司治理质量帮扶行动,帮助其了解公司治理趋势,找准公司治理改善方向,逐步改善公司治理质量。
第六,适应数字人工智能发展新趋势,规范数字人工智能治理。大湾区数字人工智能企业较多,面对数字人工智能治理向善还是向利的治理新逻辑,一是要建立数字人工智能企业新型治理结构和机制,导入首席数字官或者人工智能官,防范人工智能私利。二是导入和应用数字和人工智能为基础的监管手段。三是进一步制定关于数字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定。
总 监 制丨王 辉车海刚
监 制丨李丕光陈 波王 彧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