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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家暴绝非家务事。它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树立文明新风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大新县人民法院发布3则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希冀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加强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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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受暴方过错不构成家暴理由,施暴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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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涉家暴案件中,双方均有过错的,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陆某与零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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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审理涉家暴案件应适当强化职权主义——田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一

受暴方过错不构成家暴理由,施暴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和黄某于2017年同居生活,2018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吵架,言语过激,凭个人情感得失作出不当宣泄行为,而黄某因双方吵架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2019年10月及2022年12月,双方争执过程中,黄某对王某家暴,造成王某头部损伤、上肢浅表损伤,胸部及左下肢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对黄某给予行政拘留。王某起诉至大新法院,提出离婚、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黄某承认动手,但以王某对家庭不负责有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黄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时没未能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缺乏有效沟通,加上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黄某对王某的殴打等家暴行为有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例、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已构成家庭暴力,对黄某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是被谴责并予以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黄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20 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据此,只要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方式对另一方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便构成家庭暴力,至于受暴方是否有过错、殴打行为的严重性均不是认定家庭暴力需考虑的要件因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据此,无过错的受暴方在离婚时,可向家暴者主张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如医疗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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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涉家暴案件中,双方均有过错的,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陆某与零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陆某与零某双于2009年同居生活,于2012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零某因双方吵架而持刀威胁陆某,双方争执过程中,导致陆某手臂及背部多处被划伤。陆某据此,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零某称陆某多次出轨,是过错方,要求陆某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某出轨、零某家暴,双方均不能冷静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是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本案中,陆某对于出轨行为予以承认,出轨行为应予以批评,但零某拿刀威胁、恐吓并将陆某划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亦是被谴责并予以禁止的行为,故对于被告主张原告赔偿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互相关爱、互相支持。面对生活中的矛盾,夫妻应秉持“和”的理念解决问题,而不能放任情绪激化,诉诸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彰显了公平原则和法律保护弱者的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本案中,陆某出轨、零某家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陆某不符合“无过错方”这一要件,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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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审理涉家暴案件应适当加大职权主义——田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田某与廖某于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23年9月5日,田某以廖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田某陈述:2023年9月12日,廖某酒后到田某上班的地方殴打田某,廖某因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经释明,田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廖某已对田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存在继续实施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禁止廖某对田某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及进入和接近田某住所的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下发后,法院依法判决田某与廖某离婚。

典型意义

1.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隔离家暴的法律利器。部分受暴者因知识结构等客观原因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法官知悉家暴者有继续实施家暴行为的迹象后,主动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受暴者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依职权调查取证,向公安机关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到廖某家中询问廖某亲属,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了司法机关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强硬态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法定事由,即使家暴者逃避不出庭或者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判决离婚。本案中,廖某自始至终未到庭应诉,法院在查实家暴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及时遏制了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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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研究室

一审:晏燕霞

二审:赵淑英

三审:杨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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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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