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本报从彝良县政府获悉,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15坍塌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7月15日23时58分,彝良县龙街乡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项目施工中,一作业人员被困,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5万余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街乡元宝村旧寨组境内,设计单位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调压井工程开工于2024年2月,预计竣工时间2024年12月。项目建设单位为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为云南展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7月15日下午5时50分,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调压井开挖班组负责人陈*华安排公司员工吕*洪、刘*明、蒋*军等5人到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开挖底部进行打孔、装锚杆、挂网等工作,18时下到调压井开挖底部,他们走出吊笼,吕*红、刘*明提着水桶打算从水管里接水用于拌制锚杆砂浆时,两人所在区域突遇塌陷下沉,刘*明感觉渣土沉陷时立即抓住水管,半身下沉被渣土压住,而吕*洪则随下沉的渣土坠落压覆。
经过全力抢救,18时40分许将一名被埋者救出,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7月16日凌晨4时30分许,第2名被覆埋人员吕*洪被找到,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水电站调压井挖掘施工破坏作业场所周边围岩稳定,没有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调查组还指出,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各自存在若干问题,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水电站调压井挖掘施工破坏作业场所周边围岩稳定,没有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镐、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刘*清、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钱*明、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黄*辅、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调压井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员郭*彪等,均被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涉事的三家企业,即彝良县格闹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林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也均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建议彝良县发改局向彝良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文|中国基建报 韦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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