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之家网获悉,持牌支付机构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运通支付”)7600万人民币股权被法院冻结。
执行裁定书文号“(2021)鲁01执330号”显示,被执行人为金运通支付的控股大股东“山东金升有色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被执行的企业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持有股权、其它投资权益的数额为7600.0万人民币。股权冻结期限自2024年11月18日至2027年10月17日。
此次司法协助股权冻结,执行法院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次股权冻结的背景和原因尚不得而知,或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王某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
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注册资本1.06亿元,由山东金升集团投资成立,是一家建立在实体批发市场基础上的互联网支付公司。
2014年7月10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牌照(许可证编号:Z2026437000017),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新版支付牌照下,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类型为储值账户运营I类,有效期(过渡期)至2025年7月9日。
此次股权被冻结事件对于金运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对于金运通来说,股权冻结可能会对其业务开展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股权是公司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冻结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延迟和困难,同时也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和声誉,甚至可能导致公司业务规模缩减、客户流失等后果。
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累计有7600万人民币股权处于冻结状态,占比超7成。并且,有8600万人民币股权处于股权出质状态。
此前,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此外,当存在“支付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涉及涉案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诉讼、仲裁纠纷,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被查封或者冻结、刑事案件等法律问题的”情形,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上述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
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对其经营发展、支付业务稳定性和连续性、用户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主要股东拟质押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质押的股权不得超过该股东所持有该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总数的50%。
今年2月份,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其罚款500000元。时任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树斌同时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