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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受到不少“驴友”们的喜爱。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者家属诉自助游组织者案件,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组织者)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自助游是集旅游和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基本规则为参加者自由组合、自愿参加、自主判断、自备装备、自力完成、自负费用、自担风险。然而,这类活动的组织者往往没有相关的从业资质,也欠缺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能力,给自助游埋下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自助游参加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置旅游关联区域的警示语于不顾,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探索,发生意外,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李某作为自助游组织者,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和明确警示,也未提示参加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悲剧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被告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未尽到应有的告义务,应负起法律赋予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令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该案的判决无疑为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双方都需要把旅游安全摆在首位。一方面,组织者应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履行责任,谨慎选择自助游线路,不任性探索未知区域,不越安全底线。另一方面,参加者也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理性评估自助游活动可能会产生的安全风险以及自身的身体状况、户外活动经验技能,尽最大努力将自助游的风险降到最低。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