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评判一下这起无证远洋捕捞案件,帮助浙江检法两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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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真警无证疯狂肆意远洋捕捞非法拘禁企业负责人的案件在网上引进轩然大波,而至今官方依然没有回应。具体情况和基本案情是:

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记者在会上注意到一起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典型案例:杨某某、占某某滥用职权案。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

同年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公安机关接警后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杨某某、占某某立案侦查,调查发现二人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无法以上述罪名继续侦办,案件陷入僵局。

德清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审查认为二人可能涉嫌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滥用职权罪,将线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湖州市检察院经研判果断立案侦查,前往外省某县公安局,调取杨某某、占某某身份信息,确认二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并固定了二人违规使用公安系统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材料。通过详细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报案记录、监控视频,明确杨某某、占某某以公安人员身份将沈某带走并非法控制的基本犯罪事实。检方还前往被害人沈某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对该案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取证,进一步夯实二人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明材料,为指控杨某某、占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奠定扎实基础。

占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其行为性质有不同辩解,检察官通过法律分析和司法政策解读,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最终转变对抗态度,自愿认罪认罚。德清县检察院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


就是这样公安局机关未经依法批准立案侦查的两位,一位民警杨某某、还有一位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的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远超假民警的招摇撞骗,而且还实际在2023年
6月11日,杨某某、占某某根据事先查询的信息,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在车辆行驶途中,杨某某暗示沈某可以帮忙处理案件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被拘禁上车的沈某不跳车逃跑会是什么情况?

一名企业家往往是一天都离不开企业,每天的工作千头万绪,两警察一合计谋取个人利益就把企业家从家里带走,中国的企业家还有活路吗?好在这位沈姓的企业家可能是年轻也身手敏捷跳车逃跑并且报了警才幸免于难,这么严重恶劣的远洋捕捞案件德清县检察院居然枉法到以杨某某、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当然不敢违抗,最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二人均未上诉。真是太不要脸了,杨、占二人这是偶然失守吧?他们心里乐开花了,咋会上诉!


更为令人愤怒的是这样无耻的判决还居然好意思作为成绩上新闻发布会上炫耀,这检察院、这家检察院的检察长和无证远洋捕捞的杨、占二人是什么关系?这是要告诉各地渔船火速到浙江远洋捕捞吗?有证无证都可以,捞到就是赚到,捞不到也没什么大不了,顶多七个月、八个月的小刑期!


强烈要求改判这起恶性案件,大家一起帮助浙江定性量刑吧

作者:迟夙生,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