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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印发《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规定》是对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工作机制的有力补充。

《规定》分总则、适用范围、办理期限及办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附则共5个章节19条内容。《规定》在依法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推行行政裁决“简案快办”工作机制,通过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依法压缩案件办理时限、优化裁决机关办案流程等方式,将有助于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将做好《规定》的适用与指导,不断完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推动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行政裁决工作体系。

湖北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程序,依法快速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进一步提升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简易程序,是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基本事实清楚:根据当事人请求、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即可查明案件事实;

(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根据查明事实,能够明确区分责任的承担者和权利的享有者;

(三)证据充分:请求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真实、合法、有效且充分的证据,无须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四)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评价报告的结论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请求人下落不明的;

(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及以上)的;

(三)就同一事实再次处理的;

(四)需要进行鉴定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准许。

第三章 办理期限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八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书面审理为主。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第九条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办案程序,在保障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指定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独任办理;

(二)除裁决书、调解书和撤案决定书外,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当事人或送达文书,同时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口头审理的,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在线口头审理,经口头审理查明事实后可以进行当庭裁决。

第十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请求人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

前款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记载立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员、联系方式、案件办理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并通知被请求人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

被请求人认为在前款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长期限的要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将答辩期予以延长,但答辩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转送请求人。

第四章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下列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

(四)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结的;

(五)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的其他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适用简易程序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并将合议组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期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程序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的,该案件普通程序办理期限自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裁决,应当及时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湖北省专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并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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