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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
无论是生产、运输、储存
还是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轻则行政处罚
重则刑事处罚
但偏偏有人要以身试法
近日
利辛公安连续查处
2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2人被查处!
案件回顾一
近日
胡集派出所
接群众举报
胡集镇李赵社区某超市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经调查
尤某某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运输、存储、经营资质
的情况下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1件
目前
超市老板尤某某
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二
11月9日17时许
西潘楼派出所民警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苏某在未取得
烟花爆竹运输、存储、经营资质
的情况下
在其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82件
目前
该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警 方 提 醒
请广大经营者
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等相关规定
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不违规生产、存储、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如发现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请第一时间拨打110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