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金华,一女子在住酒店时候,偶然发现有摄像头在偷拍,果断报警后,经检查该摄像头虽然偷拍但是没有内存卡,所以不追究责任。事后,酒店也同步提出退其房款,并给与1500元补偿,谁料该女子视金钱如粪土,果断拒绝并采取了一个动作,让人拍手称快。
石小姐到金华去办事,期间入住了某酒店。经过一天的辛苦,晚上总算可以好好缓口气,石小姐躺在床上看看手机。
手机太无聊,都是一些没有任何营养价值的短视频,石小姐把目光投向电视。
这年头,看电视的人越来越少,电视反而变得有点稀罕。
石小姐这才发现,电视右下角有个灯一闪一闪的,她家里也有电视,这看着明显不是信号接收器。
走近闪灯的地方仔细查看,石小姐果然发现了猫腻,这里竟然有个摄像头,她的后背瞬间感觉发凉。
还好她只是一个单身女子入住,倒也没什么,要是小情侣入住,那后果可不敢设想。
为了避免酒店继续坑害其她顾客,石小姐选择了报警求助,让民警严惩酒店的不法行为。
民警经过现查勘察,第二天给了石小姐明确的答复。
民警告诉石小姐,酒店那里确实有个摄像头,但是没有内存卡。言外之意就是,酒店的摄像头没有发挥作用,更没有侵害石小姐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样的解释,公安机关没有对此进一步立案侦查,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酒店为了息事宁人,主动退还了石小姐的房费,还提出愿意给她1500元,私了此事。
当然,酒店是有条件的,要求石小姐按照她们的意思来,不能把这件事发布到网上,也不能告知任何人。
石小姐果断拒绝了酒店的1500元赔偿,她还是毅然决然的把这一切遭遇发布到网上,让大家避避坑。
民警一搜查,就没有内存卡,查无实证,民警就此了结,酒店也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没有内存卡也可以实施偷拍,石小姐不接受这样的结果,更不希望酒店这么无法无天下去。
面对这样的事,曝光也许是最好的方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石小姐的经历应该如何看待呢?
1、酒店房间发现摄像头,用脚趾头都能想到,肯定是为了非法拍摄顾客的隐私。
《民法典》 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她人的隐私权。
石小姐入住酒店,酒店却用这么隐蔽的手段偷偷拍摄她的隐私,严重侵害了石小姐的个人隐私。
当然,酒店也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事侵权角度而言,酒店需要给石小姐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赔偿石小姐的损失。
所以,仅仅退还房费并不够,更多的是需要酒店的态度和担当。
没有内存卡,不能证明酒店没有偷拍,一旦查实,酒店相关人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她人隐私的行为,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内存卡为什么没有?是报案后被人拿走了,还是本来就没有呢。没有内存卡到底能不能拍摄或者录像,这都有待证实。
一旦查实酒店有偷拍、散布她人隐私的,那就应该依法处罚,追究酒店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不立案,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
刑事案件要求重症实据,没有足够的闭环的证据链,难以定罪处罚。
酒店偷拍的行为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即使按照治安管理处罚,也要有证据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内存卡,就等于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公安机关无法对酒店处罚。
但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摄像头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至于为什么不查,这一点令人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