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小金药师参加了北京地区中成药处方的医保申诉复审。
基本情况是,医保局前段时间筛选出了具有疑点的中成药处方数据,发给各医疗单位。各医疗单位收到后进行了申诉,又发回给医保局。我们的工作,就是作为专家,对这些申诉进行复审。
这些数据涉及到的医疗单位和医生,不知道。这项工作的时间和地点,不能说。我能说的,就是参加这项工作的心得体会。目的有两个,第一,给大家传递一些中成药合理用药的信息。第二,警示大家,中成药的审核点评和医保控费,只会越来越深,越来越精确。
放弃幻想,早做准备,才是正确的路。
好,正式开始。
(一)
大家知道,一张中成药处方,潜在的不合理可能性非常多,适应症、用法用量、联合用药、禁忌症等,都是。本次复审我参加的,是适应症审核。
主要流程是,医保筛选出了大量不符合中成药说明书的诊断,作为疑点发给各个医疗单位。医疗单位认为其中有一些诊断是合理的,就会发起申诉,填写了申诉意见。
当然,各医疗单位在做这个事的时候,究竟是遵循严格的医学理论和医学证据来申诉,还是为了避免拒付从而一股脑地全部选择申诉,是医疗单位的水平和公心问题。从专家复审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很多医疗单位可能都选择了后者,所以整个数据看起来,比较粗糙,复制粘贴痕迹明显。
这种做法,会将真正被误判的合理诊断掩盖起来,增加复审专家的无效工作时间,反而不利于合理申诉的通过。
所以,希望大家以后在申诉时,更加公正和严格一些,这样做利大于弊。
根据要求,在复审时,我会严格根据中成药的药品说明书,来判定申诉诊断是否合理。当然,与说明书一个字都不差的、一模一样的诊断是不会出现在申诉里,所以我看到的,都是与说明书不完全相同的诊断概念。
那么,怎么判断这些与说明书不完全相同的诊断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呢?
其实,在介绍《中成药处方审核要领》这本书时,我们已经详细分析了这个问题,并且给出了一些解决方案。本次我审核时,就是按照这个方案进行的。
具体操作是,寻找说明书适应证的等价概念,视为合理诊断,如果出现此类诊断,就是误判,就同意申诉意见。
以蓝芩口服液为例,蓝芩口服液的说明书写着“清热解毒,利咽消肿。用于急性咽炎、肺胃实热证所致的咽痛、咽干、咽部灼热”。
于是,
第一,单从中医证名诊断上看,说明书是“肺胃实热证”。这里面的关键,不是“肺”,也不是“胃”,而是“热”。所以,我会把申诉诊断里所有含有“热”的诊断筛选出来,然后一一判定。像是“风热犯表”、“风热外袭”、“热毒证”、“热毒壅肺”甚至“外寒内热”,都会视为合理诊断。
第二,单从西医病名诊断上看,说明书是“急性咽炎”。这里面的关键,就是一种急性的上呼吸道感染。所以,我会把申诉诊断里所有含有“炎”的诊断筛选出来,然后一一判定。像是“急性扁桃体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甚至“扁桃体炎”、“咽炎”、“肺炎”,都会视为合理诊断。
为什么“肺炎”也是合理诊断?很简单,官方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里,有些推荐了蓝芩口服液。我们在2020年发表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早期中成药干预的药学共识》,收集到当时国家及各省市的诊疗方案里提到的18个中成药,其中就有蓝芩口服液。
专家共识(图源网络)
第三,单从汤液经法图角度看,蓝芩口服液是“四苦一酸”的配伍结构,泻心为主,兼有补肺,是经典的清热解毒中成药,主要用于热证。
锚定了心火,我们就可以做一些等价拓展。
例如,从循理循证两个角度看:(1)心开窍于舌;(2)诸痛痒疮,皆属于心;(3)口舌生疮是心火上炎证的主诊断;(4)有治疗口腔溃疡的临床报道。所以,我会把申诉诊断里面的“口疮”、“口腔溃疡”、“口腔炎”等视为合理诊断。
又如,从循理循证两个角度看:(1)根据外感六淫的治疗思路,辛可祛风寒,苦可祛湿热,酸可祛燥热,“四苦一酸”的蓝芩口服液可以用于治疗热邪侵犯人体所造成的外感病;(2)有治疗感冒的临床报道。所以,哪怕它不含有辛味药,解表能力很弱,但我依然会把申诉诊断里面的“感冒”(胃肠道感冒除外)、“流感”等概念,也视为合理诊断。
以上这些,都是合理的等价诊断。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复审的思路,不是病名与证名都具备才是合理诊断,而是只要有一个合理诊断出现,就视为合理。这个思路当然是不完善的,我们期待未来继续完善。
(二)
那么,哪些诊断视为不合理呢?
第一类,不合理的中医证名诊断。
我记得特别清楚,在蓝芩口服液的申诉诊断中,有医疗单位申诉了“风寒袭表”这个诊断,这就是不合理的。以后对于这个诊断,就不要申诉了。其实,任何不包含“热”的中医证名诊断,都难算是合理。
第二类,不合理的西医疾病诊断。
根据说明书记载,蓝芩口服液是治疗急性咽炎的中成药,所以,“慢性咽炎”这个诊断,就可以视为不合理;而“慢性咽炎急性发作”这个诊断,就可以视为合理。
注意,从循证的角度,蓝芩口服液治疗“慢性咽炎”的临床报道不少,还有相应的Meta分析。但是从循理的角度看,蓝芩口服液这个苦味为主的清热解毒中成药,治疗的就是心实证为主的热毒证(咽痛为主,急性发作),不是肺虚证为主的阴虚证(咽干为主,反复发作)。
在循证和循理相冲突的时候,一定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更高级别的判准。这就是中医药研究的原则,这就是“三结合”证据体系存在的价值。
或者说,在中医药临床评价中,因为证据的原因,单纯的循证是有局限性的,需要同时根据中医药理论来综合决策。
所以,相应的其他慢性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扁桃体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都不宜作为合理诊断。同时,“支气管炎”、“咳嗽”等需要止咳化痰平喘药来治疗的疾病,或者说需要咸味、酸味与辛味配伍为主来治疗的疾病,也不宜作为蓝芩口服液的合理诊断。
好,我们再来说一个中药,潞党参口服液。
思路还是那个思路。
根据药品说明书,潞党参口服液的功能主治为“补中益气,健脾益肺,滋补强壮,增强人体免疫能力。用于脾肺虚弱,气短心悸,食少便溏,虚喘咳嗽。主治脾虚型小儿泄泻,妇产科贫血,慢性胃炎,慢性肾炎及放化疗后肺脾气虚诸症”。
拿这个中成药做例子,就是因为党参这个补气药,能用的地方太多了,这一点,从说明书上就可以看出来。
这种情况,怎么判断呢?
首先,药品说明书上明确出现的证名和病名(中医或西医,下同),都是直接认定为合理的,不会作为疑点筛选出来。所以,在申诉诊断中,不会出现“泄泻”、“贫血”、“慢性胃炎”这些病名诊断,也不会出现“气虚证”、“肺脾气虚”这些证名诊断。
会出现的在申诉诊断中的病名(或症状),是“心悸”、“心律失常”、“乏力”、“脾病”等。
会出现在申诉诊断中的证名,是“肝郁脾虚”、“气阴两虚”、“心脾两虚”、“心气虚”、“气血不足”、“阳虚”、“虚劳”等。
这些诊断怎样判定呢?对嘛,只要是说明书描述的病名或症状的等价概念,都应该视为合理。同时,按照上一篇文章讲过的上位诊断和下位诊断,只要包含“气虚”或“脾虚”含义的,都应该视为合理。
所以,上面这些疑点诊断中,除了“阳虚”和“脾病”,其余的我都视为合理了。
那么,对于潞党参口服液,哪些诊断不合理呢?对,就是单纯的各种癌症和肿瘤诊断,这就不宜视为合理。当然,如果诊断中包含“放化疗”的信息,则又视为合理。
其实,我发现有一个诊断,特别适合作为潞党参口服液用于肿瘤放化疗后的气虚证患者,那就是“肿瘤支持治疗”。所有的类似诊断,我都给予通过,视为合理。
所以,这个工作做起来,既要原则性又要灵活性。也告诉我们,中成药的诊断问题,没有那么简单,需要好好下功夫。
好,这就是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的内容。
最后,由于本次复审的规则,是由各个专家在一个基本原则下,自主形成的。所以,今天所说的内容,只是金老师个人的想法和做法,不一定都对。其他专家也不一定是这样判定的。所以,仅供参考。
当然,不管是医保审核还是药学评价,未来的发展肯定不是从字面到字面,也不是一刀切,而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是一定尺度下的标准化和精细化。这就需要大量的工作,包括每一项审核内容的规则标准化,每一个审核药品的规则精细化。期待这一天尽快到来。
文章来源:小金药师说药事
好书推荐《中成药处方审核要领》,主编:金锐(小金药师)、薛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