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商洛,一男子网聊一女网友,很快俩人陷入热恋中,女网友哄骗其到江西江面,不料却陷入传销团伙,发现后试图逃跑却遭传销人员围追堵截,为逃脱不得已掏出道具砍伤4人,杀死一人,被告上法庭后,判罚结论却让人惊讶不已。
高某在打工期间,通过手机某平台,与陈小姐相识。年龄相仿、兴趣相投的两个人,很快就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因为两人相隔很远,在恋爱期间,两人并没有见面。直到有一次,高某向陈小姐抱怨工作不好干,陈小姐建议,让高某来她这边的公司上班。
为了能和心爱之人一起上班,高某果断辞去现在的工作,乘车来到江西。
陈小姐带着高某参观公司,可是高某立刻就觉察到不对劲,这里根本就不是正经公司,而是像搞传销的。
反应过来的高某借机去厕所,趁着其他传销人员不注意,从卫生间翻墙逃跑。
逃跑过程中,其他传销人员一拥而上,对高某围追堵截。为了能够逃出去,高某从口袋里掏出刀具,对着人群一阵乱舞,没想到导致1死4伤。
事后,公安机关对高某采取强制刑事措施,并移交至检方。检方随后以故意伤害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可高某坚称自己无罪,并提出以下理由:
在女网友陈小姐的怂恿下,高某来到约定的公司,发现该公司实际为传销点,遂选择逃跑。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高某逃跑期间,遭到了其他人员的围追堵截。一旦被他们拦住,后果将不敢想象。为了自保,高某这才采取防卫措施,因此导致他人损害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检方意见: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高某使用刀具,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现场人证物证俱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的行为。
本案中,高某手持刀具,以暴力手段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主观上存在恶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时查明,高某的女网友陈小姐,系某传销点的工作人员,将高某引至所谓的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
另查明,高某在逃跑期间,遭到了其他传销人员的围追堵截,期间,更是有传销人员将高某抱住,企图限制高某的人身自由,此举动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高某面对数人的围堵,作为普通人,精神上高度紧张,且处在危急的情况当中,无法正确判断可能会造成的后果。
故法院认为,高某的行为,具备防卫性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或存在无罪可能性,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