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2人因销售假鞋被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于2023年2月起,擅自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六组118号1号楼一楼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东莞市厚街陌生人处购进明知是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540双,进价为80元/双,售价为120元/双。当事人以120元/双的价格共销售了12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由于涉案金额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案件移交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没有建账,按已查清侵权商品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64800元。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明知其购入的涉案运动鞋为侵权注册商标鞋,仍然进行备货待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其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等级,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阿迪达斯运动鞋528双,并处罚款197200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当事人黄某某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于2024年4月15日开始,擅自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宝胜富贵苑对面康姿大药房内从事假冒商标鞋销售活动。当事人以80元/双的价格购进92双标有 “耐克勾形图形”商标鞋、以80元/双的价格购进121双标有 “ADIDAS”商标鞋。上述假冒运动鞋均从拱辰街道保利金香槟小区周边陌生人手里进货,后运至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宝胜富贵苑对面康姿大药房内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以85元/双价格售出标有“耐克勾形图形”商标鞋2双、标有“ADIDAS”商标鞋1双。另外,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10双假冒运动鞋于2024年4月24日被执法人员扣押。因此,当事人经营92双标有 “耐克勾形图形”商标鞋、121双标有 “ADIDAS”商标鞋,按已查清侵权商品售价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18105元。
另查,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没有建账,公安部门在检查现场也未查获其经营账目,当事人自述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没有获利,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鞋类销售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属于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当事人在明知其购入的假冒商标运动鞋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其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等级,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90双标有 “耐克勾形图形”商标鞋、120双标有 “ADIDAS”商标鞋,并处罚款97631元,上缴国库。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海峡导报大莆田、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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