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器加工厂经营困难,于是将厂房租给另外一家木器加工厂,新公司不但接手了厂房和设备,还留用了在原公司工作多年的郭先生。新公司经营不善,不但拖欠郭先生的工资,还停止为他交社保。郭先生无奈起诉,经调解,两家公司支付给郭先生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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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老东家“转让”

2015年4月,郭先生到我市一家木器加工厂(下称A公司)工作,每月工资6500元,单位为郭先生交纳“五险一金”。2022年1月份,A公司经营困难,于是将厂房出租给另外一家木器加工厂(下称B公司)。

B公司不但接手了A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还留用A公司的工人,就这样,A公司将郭先生的社保关系转移到B公司社保账户,原工资待遇不变。

新东家拖欠社保和工资

今年4月,B公司因经营亏损,停止为郭先生交纳社会保险,还拖欠他工资21219元。郭先生多次催促,但B公司称郭先生不是他们公司的人,让郭先生找A公司主张权利。但A公司表示,已经与郭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且郭先生在A公司工作时,并不存在拖欠社保和工资的事。

无奈之下,郭先生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师,将A公司和B公司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B公司拖欠工资共计5万余元。

对于郭先生的起诉,A公司表示,其与郭先生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份已经解除,社保关系已经转给B公司,两个木器加工厂是两个法人单位,即便是A公司有责任,也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B公司称,其与郭先生于2022年1月份起建立劳动关系,现在工作2年多,经济补偿金只有2个月工资,加之拖欠工资,也只能承担3万元。

经调解两家公司给付4万余元

郭先生一方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工资一直没有变化,两家木器加工厂更换经营者与自己无关,工龄应当连续。

主审法官张健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近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A公司给付郭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万元,B公司给付郭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拖欠工资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王金海律师提醒劳动者,如果单位名称、经营主体更换,一定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给付主体和数额,一旦更换后发生劳动纠纷,对于上一家工作单位非常有可能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维权困难。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