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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上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X310公路进行巡查时,发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多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顶管作业。
经向现场负责人询问,了解到该处为供电部门施工现场,未曾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涉路施工许可。该施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耐心地对现场施工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教育宣传,向施工人员宣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法律后果。当事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将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后续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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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下一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强对辖区道路巡查频率,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对发现的违法涉路施工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知识多一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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