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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2024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甘D****3大型客车载58名乘客沿荣兰线行驶至2036公里98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该车核定载客37人,胡某某超载乘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62%。

案件二:202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D****8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沪霍线上行至2028公里340米(会宁县会师镇东三里铺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19人,实载33人,张某某载客超过额定乘客的74%。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胡某某和张某某均被判处刑罚。

来源:会宁公安〡编辑整理: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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