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青州网民金某因不满公司规定,在微信群内造谣辱骂工作人员董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青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金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青州公安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恶意炒作编造散播网络谣言或虚假信息,肆意辱骂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信息,对公共秩序和他人生活造成干扰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