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密云法院消息,儿子与儿媳离婚之后,前婆婆高某拿着儿子婚前与自己签下的《租房协议》,要求前儿媳支付房租、物业费、供暖费共计7万多元。

2018年3月高某和儿子小张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将一套房产出租给儿子,约定租期5年,租金每月3000元,半年一交,小张负责居住期间的水、电、物业、供暖费等费用。当年9月,小张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21年5月开始分居,孙女士搬离了这套房子,之后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经法院查实,在此期间,这套房子的物业费、供暖费均由高某实际支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高某虽然和儿子签订了《租房协议》,但小张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半年交付租金,且一直由高某支付涉案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这种行为特征与《租房协议》约定不符,也不符合房屋租赁的通常特征。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不是真正的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当属无效,孙女士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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