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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更对赡养扶助父母作出了具体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发生,那父母未抚养子女、偏心、财产分配不公,子女外出经商、未与父母共同生活,子女能否不赡养父母?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与妻子胡某生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均在兴业县高峰镇生活,小儿子长期外出经商,女儿已出嫁。原告梁某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曾在2023年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原告夫妻现在高峰镇生活,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能每月领取100元左右的新农保养老金。

2018年8月7日,在村委干部及案外人龚某等人的主持下,原告梁某作为甲方,三个儿子和胡某作为乙方,双方达成了一份《赎房纠纷调解书》,对家庭争议房屋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三个儿子对父母梁某、胡某的赡养办法,但由于书写潦草以及无法联系书写人龚某,双方约定的每月两个老人的赡养费金额无法查清。该调解书签订后,三兄弟并未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妻子胡某现跟随大儿子生活,由大儿子赡养,原告梁某在高峰镇生活,平时由大儿子与二儿子照料,二儿子不定时支付赡养费给原告,作为被告的小儿子却未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综合本地生活水平、梁某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赡养义务人数,以及赡养人的负担能力,认定梁某每月生活支出应为1600元,判决小儿子应每月承担25%赡养费,即每月400元。同时,由于梁某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对梁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小儿子亦应承担25%。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赡养父母是做人最基本的道德,也是法定义务。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梁某已逾七十古稀之年,已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收入,被告小儿子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

子女通过尊敬和照顾父母的行为示范,向后代传递了家庭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培养了下一代对家庭、社会的责任感和负担。无论是法律义务还是道义担当,子女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共同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为老年人的晚年提供更多关怀和温暖。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体而言,赡养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医疗和护理义务;

2.照料义务;

3.保障居住义务;

4.保障老年人自有收益义务;

5.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义务;

6.禁止性义务,如禁止家庭暴力。

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特定情形的,可免除或滞于子女履行赡养费的给付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滞于履行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文字 | 何 挺

编辑 | 倪伟朝

审核 | 何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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