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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基础必看课程”“教你如何轻松入门”“小白秒变大神”,这些引人注目的宣传标语在如今的网络中随处可见,吸引了不少想要学习专业技能的年轻人,但这些打着五花八门标签的培训课程真的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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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浦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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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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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李签订合同时已满十八周岁,在报名培训课程时,理应对商家宣传、课程难度及自身学习能力等有一定的合理判断,学习效果显然更依赖于学习者自身的努力,且小李已经学习了部分课程,但鉴于本案《培训合同》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而小李已向培训机构明确提出退费申请,《培训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结合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及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后果的双方过错大小,支持培训机构退还小李培训费2000元。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培训机构已将2000元培训费退还给小李,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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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若教育机构根本违约(如停业、终止课程,合同中作出的特定承诺没有实现等),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教育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教育培训合同因其不宜强制履行,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特点,看似消费者可以无因解除,但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无法免除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教育培训合同中如有约定“概不退款”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具有要求消费者预先放弃合同利益之嫌,即使做了特别提示,通常也被认为限制消费者权利,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培训机构规范签订合同,了解培训机构资质、规模、师资等信息,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不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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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编审:朱 丽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