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在追求美的路上,

大家还是要警惕“美丽陷阱”,

选择正规机构开展医疗美容,

以免遭受损害,引发纠纷。

近日,浈江法院审结一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3月,经美容中心的李某某介绍,古某选择某医美公司为其治疗黑眼圈。该医美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某先后两次携带相关药品及医疗工具到李某某经营的美容中心为古某进行医美治疗,古某共花费6000多元。但术后带来的并不是预想的美丽,而是眼睛周围浮肿的后果,给古某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此后,医美公司先后两次为古某注射物质进行补救,但眼睛浮肿情况仍未见好转,古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医美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应属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古某在治疗后其眼睛确实存在肿胀现象, 影响面部美观。被告某医美公司无法提供古某前三次注射药品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治疗资料,导致无法通过鉴定进一步确认其诊疗行为与古某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故法院推定某医美公司存在过错,应当对古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涉医美公司为营利性医疗美容机构,古某基于自身美容需要与医美公司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并非是为了治疗疾病,而是通过手术使自身更加美丽,故应认定古某购买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个人消费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某医美公司提供的前三次治疗均由没有医师资质的陈某某进行,也未举证证明相关医疗情况。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某医美公司在为古某提供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对古某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古某请求医美公司按已支付服务费标准增加三倍赔偿即1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酌定支持古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14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医美公司向古某支付1.9万余元。

法官提醒:随着医美技术发展,越来越多人尝试通过“轻医美”注射等方式,改善自己容貌上的缺点。通过医美方式使自己变得更美并非不可,但大家一定要警惕市面上不合法、不规范的医美机构,别让自己变美不成反毁容,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文字:邓发英 戴书怡 刘青

编辑:刘青 校对:黄健婷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张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