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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华法院发出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一方实施藏匿子女、拒绝探望等侵害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张先生婚后生育小浩,长期居住在成都。张先生在离婚诉讼中,单方将小浩带走,李女士多次联系、前往其所在地探望等均未果。李女士诉至成华法院,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害李女士享有的对婚生子小浩的抚养权,停止藏匿小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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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后,成华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李女士申请禁令具有现实紧迫性,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裁定作出后,张先生将小浩带回,李女士与小浩团聚。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

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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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

编辑:李琪

校审:吴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