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案件随之上涨这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我的雇主究竟是谁?”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李某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约定李某从该公司提供的平台接单进行外卖配送工作。李某按排班表上班,日工作时间为10小时以上,每周休息1天,且配送业务过程中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着装、配送箱等,每天通过平台打卡考勤,报酬按单计算,工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双方还约定李某在工作期间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将予处罚。

2023年4月,李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李某理所应当的认为自己属于“工伤”,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却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工资的也不是我们公司,劳动关系从何说起?!”双方争执不下,李某便将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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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购买服务协议书》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岗位、报酬支付、请假、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名为“服务协议”,实质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李某工作进行安排和管理,李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成果归于公司。双方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依附性,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平台+送餐员”是网络送餐行业的新型就业形态,与传统模式相比,外卖行业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与自主性,其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为复杂。龙马潭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现新经济业态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或外卖平台应当自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管理用工,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避免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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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THE END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