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的一次自行车比赛中,95后女生小姜在骑行过程中被赛道上突然出现的风筝线割喉,导致受伤。小姜随后向活动承办单位提出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疤美容等相关费用赔偿,但承办单位以赛前签署了《免责协议》为由,认为已经尽到了义务和责任,拒绝进一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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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我将从法律视角解析一下此事件。
首先免责协议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免责协议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对双方生效。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例中,如果《免责协议》包含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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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组委会的责任
作为比赛的承办方,组委会对比赛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比赛中出现风筝线这样的安全隐患,并导致参赛者受伤,组委会应当承担责任。即使赛前签署了《免责协议》,也不能免除组委会因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免责协议》中的无效条款不能对损害方生效,且组委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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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参赛者应有的权益
参赛者在比赛中享有安全保障权,如果因比赛组织方的过失导致受伤,有权要求赔偿。在本案例中,小姜作为参赛者,在比赛中被风筝线割喉受伤,有权要求组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组委会声称签署了《免责协议》,也不能成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组委会以赛前签署了《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免责协议》中关于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且组委会对比赛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姜作为参赛者,在比赛中受伤有权要求组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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