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进行生猪交易应当依法对生猪进行检验检疫。购买未检疫生猪后,猪场其余生猪患病死亡,应当如何担责?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0月,原告许某联系被告史某购买生猪。双方约定好数量、价款后,史某于10月30日安排驾驶员将生猪运送至原告养猪场。11月7日,许某对该批生猪进行非洲猪瘟血清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该批生猪于11月10日全部死亡。之后,许某养猪场内其余生猪陆续生病死亡,许某按规定对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后,认为史某向其交付带有猪瘟的生猪,导致其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遂将史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史某辩称,自己于10月27日向许某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该批生猪三类病毒测试均为阴性,自己所售生猪出栏时未携带任何传染性、死亡性疫病。许某接收生猪后未对生猪进行隔离养殖,反而将其和原来的生猪混养,极有可能存在两批猪交叉感染的情况。同时,许某检测血样提取时间为11月7日,与生猪送达时间存在迟滞间隔,两批生猪感染疾病死亡的风险不应由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猪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该案中,史某仅提供了一份生猪抽样《检测报告》,未能提供出售、运输生猪所需的检验检疫证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生猪买卖合同无效。许某收到生猪后,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检测,无法证实案涉生猪在交付时携带猪瘟病毒,双方对案涉生猪发生猪瘟死亡均有过错。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判令被告史某返还许某一半购猪款3万元,并驳回了许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生猪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生猪养殖户切不可因省事或贪图小利而忽略此项强制规定。同时,在购买、出售、运输生猪等环节中要注意拟定书面合同,对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以此确定签合同的真实意图,避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