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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乐哥!
从事岩土工程的你,一定碰到过不止一种地下结构渗漏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桩头渗漏、抗浮锚杆渗漏、地下室底板渗漏、地下室侧墙渗漏、地下室顶板渗漏、变形缝渗漏、后浇带渗漏、穿墙套管渗漏、止水螺杆渗漏、孔口渗漏、坑池渗漏等,渗漏原因及处理措施分析。
本文摘录某市编制的“既有建筑地下结构渗漏治理技术导则”,全文非常系统且有指导性,我们摘录以飨读者。
可以结合我们之前推送的一篇文章
地下结构渗漏治理技术导则
1. 总则
1.1.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以堵为主堵排结合,因地制宜,安全合理,经济适用,多道设防,综合治理”的原则。
1.2. 各项具体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各项具体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措施,不能影响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不应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1.3.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应先设计,后施工。
1.4.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地下车库渗水问题处置中应用和推广。
2. 基本规定
2.1. 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
2.1.1. 渗漏治理前应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所在周围的环境;
渗漏水水源及变化规律;
渗漏水发生的部位、现状及影响范围;
结构稳定情况及损害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底板、墙面的结构裂缝、蜂窝、麻面等;
变形缝、施工缝、预埋件周边、管道穿墙或地部位、孔洞等的现状及构造;
使用条件、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现场作业条件。
2.1.2. 渗漏治理前应收集工程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全套工程设计相关资料及地质详勘报告;
地下工程渗漏部位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的验收资料;
地下工程原防水设防构造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性能指标;
历次渗漏水治理的技术资料。
2.1.3. 渗漏治理前应结合现场调查结果和收集到的技术资料,从设计、材料、施工和使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渗漏的原因,并应提出书面报告。
2.2. 渗漏水情况分类
2.2.1. 轻微渗漏情况:地下车库局部(比如后浇带、施工缝、塔吊基础处)有湿渍或积水,积水面积不大,深度不深,地面裂缝细微。
2.2.2. 明显漏水情况:地下车库出现大面积积水,地面结构层有明显可见长裂缝,局部结构底板出现上浮、隆起现象。
2.2.3. 漏水严重情况:地下车库出现大面积积水,积水深度较深,局部出现涌水,喷水现象,结构底板不但出现上浮、隆起,且有局部破坏情况。
2.2.4. 地下室渗漏修应在结构稳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当渗漏部位有结构安全隐患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结构修复补强再进行渗漏修。
2.2.5. 应针对不同的渗漏水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3. 处置措施
3.1. 针对轻微渗漏情况的处置措施
3.1.1. 将积水清理干净,然后采用钻孔注浆或快速封堵等方式止水,再在基层表面设置刚性防水层。
3.1.2. 钻孔注浆:宜在基层表面均匀布孔,钻孔间距不宜大于500mm,钻孔深度不宜小于结构厚度的1/2,孔径不宜大于20mm,并宜采用聚氨酯或丙烯酸盐灌浆材料;当工程周围土体疏松且地下水位较高时,可钻孔穿透结构至迎水面并注浆,钻孔间距及注浆压力宜根据浆液及周围土体的性质确定,注浆材料宜采用聚氨酯、丙烯酸盐、水泥-水玻璃或水泥基灌浆材料,并应通过现场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浆液固化时间。注浆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浆液对周围建筑物及设施造成破坏。
3.1.3. 灌浆材料要求:
有结构补强需要的渗漏部位,宜选用环氧树脂、水泥基或油溶性聚氨酯等固结体强度高的灌浆材料;
聚氨酯灌浆材料在存放和配制过程中不得与水接触,包装开启后宜一次用完;
环氧树脂灌浆材料不宜在水流速度较大的条件下使用,且不宜用作注浆止水材料;
丙烯酸盐灌浆材料不得用于有补强要求的工程。
3.1.4. 当采取快速封堵止水时,宜大面积均匀抹压速凝型无机防水堵漏材料,厚度不宜小于5mm。对于抹压速凝型无机防水堵漏材料后出现的渗漏点,宜在渗漏点处进行钻孔注浆止水。
3.1.5. 设置刚性防水层:堵水注浆或快速封堵完毕后,宜在地下车库底板先涂布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或渗透型环氧树脂类防水涂料,再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必要时可在砂浆层中铺设耐碱纤维网格布。
3.1.6. 变形缝渗漏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的规定。
3.1.7. 穿墙管和预埋件可先采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布防水涂料、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等措施处理。
3.2. 针对明显漏水情况的处置措施
3.2.1. 引流排除积水后,查找结构裂缝位置和形态,采用补强注浆、增加结构底板厚度、附加配筋层、粘贴碳纤维材料等措施,对结构底板进行加固处理,同时结合钻孔注浆或快速封堵等方式止水。
3.2.2. 结构加固处理前应先对基础底板进行检测鉴定,明确既有基础底板的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变形及裂缝开展情况、原有预埋管线情况等。
3.2.3. 结构加固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技术要求,采用的加固材料应满足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的要求。
3.2.4. 结构加固措施应与封堵止水措施、建筑防水做法相结合,避免对防水、止水措施的破坏。
3.2.5. 注浆止水后遗留的局部、微量渗漏水或受现场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彻底止水的位置,宜在结构顶部,结合建筑地面做法,在地下车库地面结构层以上设置引流暗沟(或暗管),将渗水引入集水坑。暗沟深度不小于10cm,并具备一定坡度,坡向集水坑。
3.2.6. 引流暗沟盖板宜为不锈钢或塑料材质,并宜与排水系统相连,排水应畅通,排水流量应大于最大渗漏量。采用排水系统时,宜加强对渗漏水水质、渗漏量及结构安全的监测。
3.3. 针对漏水严重情况的处置措施
3.3.1. 首先应由有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对地下车库基础底板进行检测鉴定,并对建筑物周边环境及地质情况重新进行勘察,明确结构破坏的原因及程度,是否满足抗浮设防要求,根据
鉴定结果,由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
3.3.2. 抗浮治理方案宜采用更加经济合理的排水减压法抗浮治理措施。排水减压法的基本原理是在基础底板底部布置泄水孔,将泄水孔中排出的水引入专门的水箱或集水井中,用泵排出,形成一个室内外相结合的排水系统,通过泄水减压降低地下室底板承担的水压力,减少水压力对结构的影响,达到抗浮目标。
3.3.3. 排水减压抗浮措施是单独使用,还是与抗拔、抗拔锚杆等抗浮措施联合使用,取决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面及地下结构布置、基础形式等,还要考虑造价和施工工期的影响。
3.3.4. 排水减压抗浮设计方案经论证后方能实施。排水减压抗浮设计方案论证会,除了论证排水减压抗浮可行性外,还要评估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对周边环境影响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3.3.5. 排水减压抗浮措施的排水出口数量不得小于2个,采用抽排方式排水的工程,每口集水井内应设置不少于2台的备用泵,且与设计使用泵规格宜相同,可互换使用。排水设备应有备用电源,排水设施每年检修不宜少于一次。
3.3.6. 减压井等排水结构要可靠,具有良好的防淤性能,同时易维护可进人维修,以实现保证其长期有效运行。
3.3.7. 排水减压抗浮设计应评估长期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排水量、地下水位降深及周边地表沉降量。采用排水减压抗浮时应进行地下水位长期监测。
3.3.8. 当采用单一排水减压抗浮措施环境条件不允许或不经济时,可与抗浮桩、抗浮锚杆等措施联合进行抗浮。
3.3.9. 排水减压抗浮措施应结合暗沟疏水等疏水措施综合应用。疏水暗沟为结合建筑地面做法,在地下车库地面结构层以上设置引流暗沟(或暗管),将渗水引入集水坑。暗沟深度不小于10cm,并具备一定坡度,坡向集水坑。
3.3.10. 排水减压抗浮措施应与封堵止水措施、建筑防水做法相结合,避免对止水、防水措施的破坏。
4. 注意事项
4.1. 渗漏治理应由具有防水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当需要进行结构加固处理时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主要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4.2. 渗漏治理施工前,施工方应根据渗漏治理方案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并应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4.3. 渗漏治理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应由相关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渗漏治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4.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治理效果,并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当工程现场条件与设计方案有差异时,应暂停施工,及时调整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