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5名“驴友”违规进入未开发区域探险被困,救援人员经过18个小时搜救将5人全部救出,最终这5人共同承担了两万元救援费用,这也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追责罚款。目前,在全国各地针对“任性驴友”的有偿救援多次发生。“救援该不该收费”几乎是每场山岳救援都会触发的公共议题。(11月20日北京晚报)

《旅游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一项“驴友不走‘寻常路’,救援费用谁买单?”的网络调查中,94.5%的网友投给了“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救援费用”。

可见,对于有偿救援有着法律和民意支持。

户外探险本身有一定的风险性,对于参与者来讲,理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正所谓,收费与否,自己都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毕竟,救援收费与否,都无法改变的一个事实是:一旦意外发生,“驴友”自身无疑是“最受伤”的一方,严重的甚至可能丧命。

相关景区也应尽到管理责任。旅游景区中,如果“驴友”无重大过错或违规行为,在景区内发生的政府施救成本当然应由景区或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反之,对“禁止攀爬野山”的警示牌置若罔闻,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行为的危险,还不顾自己的安全和社会利益贸然行之,牵涉到有偿救援,必然要由游客自身承担。于景区,当加强消费提示和安全管理。

组织者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此,强化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的责任意识,倒逼其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至关重要。

当然,更重要的是规范有偿救援。例如,《安徽省旅游条例》第56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这一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总之,游客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能因任性给他人和社会增添负担。

作者 杨玉龙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