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前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某捷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阅检测视频核实,该公司于4月15日对车牌号码为粤S65XXX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中,但采样管没有连接烟度计检测平台,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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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1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0元。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越来越大,大气环境承载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机动车检验弄虚作假,致使不合格的车辆上路,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精准查办案件,整顿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业行为。

编辑: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