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中院依法受理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丁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经审查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该案是钦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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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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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丁某经营的剑麻加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其建设的生产线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从园区排污管道直接向外排放,管道出口下游为张黄江。

经采样监测,该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均严重超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

2024年8月13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丁某就剑麻加工项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

2024年9月19日,钦州中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丁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2024年9月26日,钦州中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案件结果

钦州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裁定:申请人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丁某于2024年8月13日自愿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有效。

案件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该案的成功审结正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的贯彻落实,是钦州法院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上跨出的重要一步。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后作出司法确认。通过司法确认形式,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赋予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形成了后端司法保障。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其行为错误,进而自愿履行有积极意义,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

下一步,钦州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努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水平,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钦州环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文字丨李广漪

图、编丨何燮

审核丨吴永高

微信号:钦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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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92期 总12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