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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

国家明文规定

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可仍有小部分人心存侥幸

对野生动物下手

近日,句容的巫某某

就因非法狩猎

最终赔偿了公益损害赔偿金

好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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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监测到一条网购禁用猎捕工具数据,请立即开展核查”。2024年7月底,句容市公安局收到公安部下发指令后立即前往案发地句容市某村开展调查。当日下午,村民巫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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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某常年以打甲鱼为生,因在农田附近看到捕兽夹上夹到野兔便产生猎奇心理,从网上购买了捕兽夹、钢索等工具,一来二去掌握了猎捕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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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至10月间,巫某某利用铁质捕兽夹、钢丝绳索等捕兽工具,非法捕获到野生环颈雉5只、蒙古兔4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820元。经鉴定,捕获的野生环颈雉、蒙古兔属于“三有动物”。

  •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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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句容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在审查案件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强化部门联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鉴于本案损害数额较小,巫某某主观动机是取乐及自己食用,并非恶意牟利,主动到案后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赔偿生态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巫某某足额缴纳3640元公益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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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检察机关对该案开展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巫某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全面阐述,认定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现场开展法治教育。

承办检察官表示,“句容市全境范围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也会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犯罪。”

巫某某现场认罪悔罪,表示今后不再猎捕野生动物。听证员经评议认为,巫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挽回,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终结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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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野鸡、野兔、狗獾等野生动物虽然常见,但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捕兽夹、捕鸟网、弹弓也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切忌为了经济利益或取乐等其他目的实施非法猎捕行为,不仅会危害生态系统,也会触犯法律。

请!牢!记!

不是只有大熊猫、东北虎等

珍贵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

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也会触犯法律

目前,“三有动物”名录

共计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

包括常见的斑鸠、树麻雀、野鸡

野兔、麂、青蛙、壁虎、蟾蜍

如果遇到野生动物破坏庄稼

可及时联系林业部门处理

切不可使用法律禁用的工具

在禁猎期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来源:句容检察在线

编辑: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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