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然而有部分人投机取巧,

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缴税款,

以此谋取私利。

近日,始兴法院审结一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据了解,彭某挂靠一家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开发项目。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在与某木业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彭某通过模板经销商陈某,分两次向木业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票面金额234.51万元,税额30.49万元,价税合计265万元,并将该两批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其挂靠的公司到税务部门进行抵扣。但实际上,彭某承建房地产项目期间,向陈某购买模板、方条的实际交易业务支付款项仅为22.78万元,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2.62万元。

案发后,彭某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89.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每个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缴纳税款,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文字:谢素芬 卢志媚

编辑:刘青 校对:黄健婷

审核:陈东阳 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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