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明白纸
一、举报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区)政府举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
二、举报奖励情形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2.非法制贩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单(双)基粉等烟花爆竹主要原材料。 3.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3.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零售店在零售场所内有明火。
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 1.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涉案物品价值总额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2.批发企业擅自改变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3.零售店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4.零售店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举报并查实存在其他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情形的,依据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三、举报有关要求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发放程序依据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区)政府举报,核实处理后由县应急局统一奖励。受理方式见附表。
五、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2日,如上级政策调整,则执行上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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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梁山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