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涉及二手车买卖、医疗美容、网络销售等领域。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监管执法与柔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关注民生领域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自查是否存在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仔细查阅合同格式条款,发现权利被侵害时积极维权。
其中,因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行为,成都两家车商各被罚5000元。
案例一
成都市如意名车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案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西航港街道大件路白家段280号5栋1楼的“如意名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合同含有“车辆配置以实车为准,乙方需自行核实车辆的实际配置,甲方提供的配置、参数仅供参考,而不作为承诺或保证”的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成都壹鑫鸿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购车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西航港街道顺风路64号D区1号的“鑫鸿源名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购车合同含有指定车辆按揭办理单位的条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全媒体记者 王钰 整理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李星彤
校对 | 陈蕊妮
责编 | 张可
审核 | 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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