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武,身份证号码略,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略。
维权事项:
本人曾武,系洛阳李伟平涉黑一案苏攀峰的辩护律师。因休庭期间关闭洛阳中院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本人被洛龙公安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作以下情况说明,并申请维权。
事实和理由:
事情经过:2024年9月20日,洛阳李伟平涉黑案正式开庭第一天,一进入法庭,该案的部分辩护人发现手机信号被屏蔽了,严重影响了辩护人辩护工作的展开,且屏蔽手机信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与“重大敏感”也毫不沾边,各辩护人遂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要求恢复信号。对此,赵大地审判长称毫不知情。
上午十点左右,暂时休庭,辩护人在律师休息区休息,此时发现四周墙壁上挂着多达五六个的信号屏蔽器,并且男女厕所也各安装了一个。考虑到在法庭之外、律师休息的地方安装信号屏蔽器并不合法,且连续多个的信号屏蔽器辐射太大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为恢复手机信号,本人对违法安装的其中一个屏蔽器进行关闭。此时,恢复了一些微弱的信号。为维护合法的、完全的通信权利,本人试图关闭另一台信号屏蔽器,但由于位置较高,本人试着顶着手机关闭屏蔽器开关,不料,屏蔽器意外掉落。抬头一看,挂屏蔽器的墙上,赫然显现两颗细小的钉子。也即,仅用两颗小钉子悬挂信号屏蔽器。
2024年9月20日下午休庭后,18点左右,洛阳公安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对本人进行了传唤,由此开始了本人超12小时的通宵传唤。
洛阳公安将本人带到了洛阳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本人明确告知办案人员:1.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信号屏蔽器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未经许可安装无线设备干扰器;2.本人的行为是制止违法行为,并且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是在休庭期间;3.本人需要恢复信号用于办公和处理家庭事务;4.多台信号屏蔽器辐射过大,损害人体健康;5.如果信号屏蔽器损害,本人愿意积极赔付。
当天晚上23时左右,办案人员对本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因本人所有行为均属正当,于是本人拒绝配合违法询问。
一小时后,办案人员又将本人带回等待室,准备进行第三次违法询问,本人依旧拒绝配合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告知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
2024年9月21日凌晨五点过,办案人员告知本人,以扰乱单位秩序拟作出处罚五日的行政处罚。本人提出复核,暂时未出结果。
9月21日早上7点34分,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
在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的当天晚上,也即2024年9月21日晚,其中一名律师助理也被传唤,事由仍然是“扰乱单位秩序”,仅因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顶着关”。助理被传唤超过12小时,9月22日中午才走出办案中心。
9月23日18点半,洛龙公安再次骚扰,又将律师助理通宵传唤,此次,传唤超过24小时,直到9月24日才走出办案中心。同时,作出处罚5日的行政处罚。
9月27日,洛龙分局对曾武律师进行第二次传唤,对本人手机进行扣押,在酒店前台办理了扣押手续。洛龙分局于9月29日下午六时对本人手机进行了返还。
11月19日对曾武律师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以上为事情经过。
本人曾武并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一、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装信号屏蔽器是错误的、违法的。律师休息区装了5个信号屏蔽器,女厕所装了一个信号屏蔽器,该休息区是律师和家属辩护人休息时的活动空间,私自装信号屏蔽器明确违反法律依据,是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行为。
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了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没有扰乱任何秩序
洛阳李伟平案并不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洛阳中院在法庭内外采取屏蔽网络的必要技术措施是违法的。这个“重大敏感案件”有明确规定,正在审理的洛阳李伟平案件并不属于这个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本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三、“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
综上,洛阳中院李伟平案不属于上述四类案件。屏蔽信号违法。
同时,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明确回复洛阳中院使用信号屏蔽器没有许可文件,证明了洛阳中院使用信号屏蔽器是违法的。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反而是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让手机恢复信号,是维护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合法享有的通讯权利。
此外,9月22日,洛阳中院将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已经主动关闭,此后也没有再开启,这也充分证明了关闭信号屏蔽器并不会扰乱单位秩序。
三、鉴于信号屏蔽器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影响,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具有正当性。
信号屏蔽器对人的大脑具有伤害性,并且安装信号屏蔽器应当远离人体30-50米,然而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个,且就在律师休息的沙发头上,仅仅2米多,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没有任何问题。
四、根据行政法比例原则,洛阳中院违法在先,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对曾武律师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措施,明显不符合。何况根本不构成、不成立行政违法行为。
综上,特此说明,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依法维权,维护律师权益,沟通协调洛龙分局撤销曾武律师的行政处罚,同时曾武律师将依法行政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