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禁止两被告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销售职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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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李某某系岳阳县某药房投资人,周某某系该药店质量负责人。2018年10月至2022年11月,李某某、周某某明知“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非正规途径获取的药品,仍从上线处分18次购进1800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共计花费37050元。后二人在岳阳县某药房内以一瓶25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共计销售1779瓶“甲茸壮骨通痹胶囊”,销售金额共计约44475元。其中,李某某负责联系上线购进“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并向他人销售,周某某负责向上线汇款并收取快递,两人从中获利7425元。经相关部门认定,“甲茸壮骨通痹胶囊”为假药。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李某某、周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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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审 理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按其销售价款三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33425元。

刑事部分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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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此提醒药品经营者切忌因为一己私利违法销售假药,否则触犯法律罪责难逃。广大消费者亦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发现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编辑|黄湘宜

初审|余翔 蔡亮

审核|易斌 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