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很多警察,它们全部都是法盲,满脑子权力意识,根本没有法律思维,能够成为执法者是非常荒唐的事情。
这样说话很容易得罪人,实话实说注定是要伤害人的,有的警察对我恨之入骨,有的警察引以为戒,所以读者粉丝中也有警察,他们努力想跟我做朋友,我总是表示高攀不起。
浙江检察院公布的外省警察到江苏远洋捕捞的案例,很多自媒体人闻所未闻,仿佛听到了惊天新闻,没有见识的样子很可爱,类似事情我实在听闻的太多了,不过是它们的惯性操作罢了,出事纯属意外,捞的盆满钵满的才是绝大多数。
借助这起被公开的远洋捕捞案件,我们谈几个与法律相关的话题。
1、两名正式警察才能执法。远洋捕捞的警察杨某和辅警占某跑到江苏执法,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警察喜欢带辅警异地执法呢,就是因为辅警听话,无论捞多少,随便分点给辅警就行了。记得上次也是警察带辅警异地做笔录,警察强奸当事人,辅警在门口站岗,骇人听闻。两名正式警察执法可以起到互相监督作用,这也是法律程序保障。
2、警察异地办案需要本地警察协助。警察杨某和辅警占某到达苏州吴江,直接就把企业家沈某带走了,沈某完全是可以拒绝的,按照正常程序,现场应当由本地警察出现。作为常识也可以想到,辖区居民被带走,本地警察竟然不知道,也说不过去。
3、不可以直接把犯罪嫌疑人带离本地。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借用当地公安机关办案地点,第一时间讯问做笔录,这是口供取证的最佳时期,沈某是直接被押上车带离吴江的,这就是不正常操作。
4、传唤当事人应当有合法手续。杨某和占某并没有合法办案手续,口头传唤属于特殊情况,异地办案采用口头传唤肯定是不行的,应当出具书面传唤证,明确告知涉嫌罪名,有审批机关盖章。
5、办案过程中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行为。民警杨某在沈某上车不久就暗示索要钱财,实在有点猴急了,沈某也是有经历的人,从而意识到不对,所以才跳车逃走报警的。我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家属基本都被索要过财物,有的自称是辅警,有的自称认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当家属交钱后就联系不上了。
6、对警察杨某的处罚过轻。浙江警察还是好样的,接到沈某报警,立即对杨某和占某采取强制措施,先是以招摇撞骗罪立案,验证杨某正式警察身份后,把案件移交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立案,最终杨某判刑八个月,占某判刑六个月。罪名选择采用特殊罪名优先原则,实际上导致处罚过轻,我个人认为杨某和占某在犯罪过程中涉嫌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应当从重处罚。
远洋捕捞翻船只是小概率事件,无数的类似行为在变本加厉,我经常劝告那些有钱人,有三百万是你的,有三千万也是你的,当你有三个月甚至三十个亿的时候,这些钱不一定是你的,四处都是围猎的眼睛,注定会引来灾难。
每个权力者都是行走的亿万富翁。敢说别人不敢说的话,敢做别人不敢做的事,我却能够远离祸端,就是从不和红五类做生活中的朋友,从不和权力者有工作外的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