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相同的错误不犯第二次。可总有个别驾驶人不以为然,认为自己会是“幸运”的那一个。
11月18日20时25分,昌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民警在亭阳路开展酒驾夜查工作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临近检查点时有意减速,该异常举动迅速引起了民警注意,民警立即上前责令其熄火下车接受检查。
驾驶人下车后,些许酒气扑面而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刘某体内酒精含量值为3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询问情况后民警得知,刘某在附近的饭店吃晚饭时喝了酒,因为离家不远,酒后也没有找代驾,便心存侥幸驾车上路,不料在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面对民警的询问,刘某却显得十分淡定,口中不断重复今天是第一次酒后驾车。然而在后续的核查中民警发现,真相并非刘某口中所说的那样,其早在2016年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石家庄被当地交警查获。
这一次,他并未汲取教训,依然漠视法律法规和生命安全,再次触碰法律底线。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刘某因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酒后驾车!
文/本报记者综合报道
通讯员 王嘉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