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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参加羽毛球比赛,被球友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事发后,周先生主动陪同宋先生就医并垫付医疗费。后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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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周先生需要对宋先生受伤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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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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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羽毛球运动是较为典型的竞技性体育运动项目,存在一定的的意外风险。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规则。周、宋二人应当对羽毛球运动的风险性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周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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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