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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出于短期出境旅行购物,还是长期的留学、工作、生活,群众对换汇有一定的需求。而不少群众认为朋友间互相兑换外汇只是“举手之劳”,却不知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换汇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近日,佛冈法院审理了一起私下兑换外汇的案件。

基本案情

郝某在香港急需使用港币,但是需求金额超过银行规定的单日兑换限额1万元,去其他兑换机构则汇率较高,于是通过微信联系肖某兑换港币。双方约定以人民币21913元兑换港币25480元,随后郝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1913元至肖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但肖某一直未将港币25480元交付给郝某,郝某追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和肖某私下兑换港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郝某与肖某之间的兑换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肖某退还人民币21913元给郝某。

法官说法

私下兑换外币是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对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标准。若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犯罪标准的,还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完成人民币与港币的兑换,但是二人之间所达成的约定本身已违反了我国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因此双方基于该约定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法官提示,私下兑换外汇存在极大的法律和权益风险,不仅容易让资金安全没有保障,还可能因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而造成其他损失。若换汇涉及的资金属于非法来源,那么换汇者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牵连。因此,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换汇务必通过正规、合法的机构进行,不要轻信各类“优惠换汇”的广告宣传,切勿因图一时方便而违反法律规定,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佛冈法院

编辑: 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 黄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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