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私自跨省抓捕企业家,竟然为了谋取私利,胆大包天,查!
文/叶雨秋
真是毫无法纪,胆大包天!媒体披露,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协警占某,私自携带警服、执法记录仪、手铐等装备,驱车直奔浙江等地,将企业家沈某带走,并以帮助办案为由敲诈勒索财物。
哪知二人精心打的小算盘,却因企业家途中跳车逃走报警破碎。
最终,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企业家)索财的两警察,被诉滥用职权罪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呵呵,这不是“跨省抓捕”,却意外在浙江“踢到铁板”上吗?
如果类似“跨省抓捕”,先征得公安部审查批准,由两地公安厅部门无缝对接,并在制度上严防个别办案民警趁机索人钱财,还会有类似之民警跨省抓企业家索财的违法案例出现吗?
这难道不是绑架、抢劫?两个警务人员根本不是在执行公务,为什么按滥用职权这样的轻罪处理?那以后凡是有司法人员身份的人,哪怕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也可以按滥用职权来处罚了?
以法律为私器,以警服为掩护,以获得钱财为目的,这样的警察是害群之马,是老鼠屎,还是马群犯了病或是一锅汤变了味,惩治黑警刻不容缓。
为什么浙江公安部门专门公布了这个案例,因为近年来对于浙江,江苏,广东等南方的企业家的跨省抓捕已经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伤害了企业家的创业热情,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寒了江浙一带商人的心,如果公安部门再不旗帜鲜明的为企业家保驾护航,那么一些缺钱的小地方的部门真会无所不用其极,可能还会采取更加过分的手段。
另外,这一段时间,这种无序的,违法的跨省抓捕已经引起了企业界,法律界有识之士的普遍的震动和警惕,并且带火了一个词,叫远洋捕捞。
远洋捕捞,这个本来用于渔业,跟犯罪毫无关联的词,竟然被专指一些地方为了敛财,对于外地企业家的榨取手段,更加可怕的是,这种违法手段起到了非常坏的示范效应,被越来越多的地方,特别是负债比较重,财政压力比较大的地方模仿和效法,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后果不堪设想。
“远洋捕捞式执法”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指的是一些执法办案机关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或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跨省、跨区域违规异地执法的现象。就如同渔民远洋捕捞以获取更多渔获一样,这些执法机关也存在类似的趋利动机。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有以下特点:存在大量异地用警;可能涉及超额财产查封;案件中会有大量与案件无关的公司从业人员被抓捕,以便与公司谈条件或取保时索要巨额保释金; 往往使用诈骗、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等涉及巨额资金的罪名进行抓捕;通常针对平台企业,以便建立管辖权;可能由个别消费者在平台小额消费后进行举报立案。
其带来的危害包括:破坏平等、法治的营商环境,影响司法公平正义;违反宪法中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侵害公民尤其是企业家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近期,这一现象备受关注,中央和地方层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9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强调要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10月底公安系统内部文件强调要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等。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治理“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关键在于执法办案罚没收入制度改革,但这一改革不仅牵涉刑事司法制度,也涉及财政制度,具有一定难度。
需注意的是,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等原则,以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