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经有20年了。2024年前段时间,因为在上班的时候,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了法院。今天,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张某是公司一部门经理,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上还询问:“张经理,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张某回复到。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标准是什么?锟涵律所谢红志律师展开分析,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部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公司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制定《员工手册》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于严重违纪要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一则公司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上班睡觉要被开除,二则张某的行为对公司未造成重大损害,三则公司未能提交《员工手册》的制定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所以公司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后,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有没有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以上班睡觉举例,上班睡觉不算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除非岗位是高危岗位,明确规定员工不能上班睡觉,否则会造成人身危险等的,此时上班睡觉是违法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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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一个亘古话题,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按照规定解除的话,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制定的很严格,用人单位在行使自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时要注意灵活运用法律条款,依法依规办事,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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