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有序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投标营商环境,11月1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推行“机器管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推行“机器管招投标”有关工作作出部署:
一、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应符合相关要求
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开展“机器管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符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建规〔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
(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含本数)或总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房屋建筑项目;
(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市政工程项目;
(四)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举的条件:
(一)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装配率、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垃圾处理、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碳排放强度)、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要求等;
(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其他相关规定。
三、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应按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备较强的整体统筹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四、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检查承发包情况、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落实情况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履职等情况,推动工程总承包健康有序发展。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加强项目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项目估算及概算的编制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监督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估算和概算的真实性负责。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