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执行的5万余元党费回到企业账户
“之前我们公司党员交纳的党费,法院已经执行回转给我们退回来了,现在我们公司的党组织运转恢复了正常,非常感谢检察机关”。近日,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当事人苏某向河北省元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反馈道。
今年7月,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来到元氏县检察院反映称,其矿业公司党委组织部账户中5万余元被法院扣划了。苏某认为法院违法扣划企业党组织专户中的党费,应予纠正并执行回转,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向该院递交监督申请书。
受理此案后,元氏县检察院检察官立即调取该案民事审理及执行卷宗,审查全部案件证据材料,询问了矿业公司负责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调取了矿业公司党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交易明细,该账户账面金额为200余万元。经调查核实,排除矿业公司党委组织部账户为党费与企业财产的混同账户之嫌,系属该公司党费专款专用账户,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因此,申请人苏某反映的情况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元氏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执行回转予以纠正。日前,法院书面答复称,已解除对党费专用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将涉案企业5万余元党费退回至该账户。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属于党的财产,涉及党和国家的利益,不得用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检察机关对法院违法划拨企业党费偿还企业债务的执行行为实施监督,一方面,保障了党费的安全正确使用、维护党费使用制度的严肃性,保证了企业党组织正常运转,为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更好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激发企业活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检察监督的方式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外部监督,同时也促使执行法院加强自身有效监督,确保了执行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增强了监督刚性。”办案检察官表示。
(郄秋利)(郄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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