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老板起冲突被辞退,他又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被告公司赔付258234.4元
在和公司老板发生严重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后,已经在淮安某企业工作5年的安某,被告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由于此前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某认为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前一年度年终奖80000元以及178234.5元赔偿金。近日,淮安经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之前,安某在被告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于2018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2020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月3日,安某收到了公司发来的《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单》。对于公司的这一决定,安某表示不认同,并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单的回复》,明确说明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应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就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然而,该公司对安某的回复并不认同,并于2023年1月9日向安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随后支付了2022年12月基本工资、2023年1月工资及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但没有支付2022年年终奖80000元。
面对公司的这一行为,离职后的安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与安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安某和公司老板曾发生过严重口角并有肢体冲突。虽然双方经过公安部门的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但之间的信任已经被破坏。安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已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开展工作,续签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同时,公司认为安某在上一年度工作中并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安某已经和原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安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7823.44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安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78234.4元、年终奖金80000元,合计258234.4元。
来源: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