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 (亚晨/文)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自2017年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近期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部分执行行为不够规范,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研究后起草了《指导意见》,希望借此对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规范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升级,打好制度“补丁”。

根据《指导意见》,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其中,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指导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指导意见》要求,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